小金库落实 问责制怎么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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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1:36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4.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小金库”等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抓紧完善配套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根据《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上述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务影响,违反规定的,对领导干部本人实行问责。
  已调离岗位的上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本规定问责情形的,应予问责。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章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批准违反产业*和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
  (三)违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规定,致使决策失误,或造成资源资金浪费、人员伤亡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的;
  (四)在工程建设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设置不合理条件,倾向或排斥部分投标人,影响公开竞争的;
  (四)操纵或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第七条 在土地、矿业权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应当对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等名义规避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或者以事先议定价格、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手段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违反规定操纵或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确认土地和矿业权价格,授意评估机构故意高估或低估土地、矿业权价格,致使宗地、矿业权评估价格失实,造成国有土地和矿业权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或授意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的;
  (六)为不符合供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或者批准不符合二级市场交易条件的土地进行交易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第八条 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二)对违规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的行为失察或制止、处罚不力的。
  第九条 在履行对房地产开发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要求项目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的;
  (二)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规定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建设,或擅自进行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或出现质量等问题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在建设项目中,对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按要求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为项目单位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严重超过概算的;
  (三)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故意扣压、拖欠支付资金的。
  第十三条 在履行工程建设监管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依法依规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制止、纠正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二)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三)对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及驻场监理在岗在位情况监管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所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或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影响的。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告诫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采用本条(七)、(八)、(九)款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的。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其使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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