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到的征信报告如有暂存使用 必要在本地电脑保存时间不超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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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七天
电子信用报告缓存期限不得超过七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发的《人民银行发布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征信报告: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的一种方式。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_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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