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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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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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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不应仅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 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
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 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 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摘自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