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44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1:26
作为监护人主要有以下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当中具体规定监护人的指责:
(一)未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保护遵循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四条。
2.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责任者: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少先队等)、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五条、第六条。
31对未成年人四种保护:
家庭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八条-第十二条。
学校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司法保护: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
(二)家庭保护中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监护人对未成的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质、体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第八条;《婚姻法》第十五条。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1:26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职责:(1)作业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2)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1:27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1:28
你好,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对于监护人承担之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作了规定: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即“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年8月30日,()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