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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相关的帐务处理
2011-10-08 15:35:36| 分类: 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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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回应收款等债权的核算
收到抵顶有关债权的实物时,按实物资产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如果是以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方式收回应收帐款等,则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二、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核算
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时,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科目
处置、销售产品等应缴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三、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处置的核算
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
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时,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六、转让对外投资的核算
转让企业原来的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对于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若原来已将应分回的投资收益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在实际分回投资收益时,应冲减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七、破产费用的核算
清算期间支付的各项破产费用应通过"清算费用"科目核算。实际支付有关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的核算
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已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因此转让时,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对于无偿划拨取得的没有入帐的土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对于原来作价入帐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土地,在转让时,应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还应交纳营业税等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以土地使用权支付有关费用的核算:
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保险费,向有关部门拨付职工安置费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结转土地转让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九、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等科目。
将"清算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十、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
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
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有关规定,尚欠的债务不再清偿,应予注销,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十一、分配剩余财产的会计处理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向股东进行分配,分配剩余财产时,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历经12年的多次修改,*第10届全国*常委会第23次会议,终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企业破产法》,定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于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该法第2条第1款定有明文,因此非企业法人即无适用之余地。详言之,非法人型之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个人,都没有该法的适用。
三、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理债务。由此可见,企业法人破产的原因有三,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 企业法人负债而具有上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管辖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破产申请(第三条、第七条)。不论何人提出破产申请,均须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不过,如系债务人提出申请,还应另外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8条)
五、 《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6条规定:「人民*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作出下列具体的规范:(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8条第3款);(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算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第48条第2款);(三)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59条第5款);(四)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第67条中段);(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第1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上述第48条第2款规定的工资、补助抚恤费用、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第2顺序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3顺序为普通破产债权(第113条)。如对所欠职工上述第48条第2款规定的工资、补助抚恤费用、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未能全部清偿,则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而受清偿(第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