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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处理,具体如下:
一、进项税转出年底结转:
1、年结,看12月份*是应交还是留底;
2、应交,将未交*转出后,再将销项税、进项税、转出未交*、进项税额转出等互转,结果是转平,除应交*——未交*有贷方余额,第二年缴纳;
3、留底,将销项税、转出未交*、进项税额转出等转至进项税,应交*——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有借方余额,就是留底金额,为第二年的年初未抵扣数。
二、结转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包括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包括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