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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法如下:
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2、《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3、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4、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规定*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扩展资料:
一、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二、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3)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洞头*门户网站-《供电营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