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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坚持回避原则。
在程序法律制度中设立回避制度是人们追求法律公正的结果。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前提。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是人们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制度时的首选法律价值。
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操纵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有利于操纵者方向发展。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正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公正的同义词,所以离开公正来谈法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法律基本价值。因此,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坚持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其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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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坚持回避原则。
在程序法律制度中设立回避制度是人们追求法律公正的结果。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前提。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是人们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制度时的首选法律价值。
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操纵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有利于操纵者方向发展。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正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公正的同义词,所以离开公正来谈法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法律基本价值。因此,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坚持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其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