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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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并印制全省*非税收入票据。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未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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