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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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现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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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3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
义务兵役制
为主体的义务兵与
志愿兵
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
兵役制度
;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军事院校
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的决定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
剥夺*权利
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
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
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称
现役军人
;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
军事训练
,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实行*制度。
未完
请进
http://ke.baidu.com/view/97562.html?wtp=tt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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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是义务,但是不存在强制,只是说应当,就是说你有这个义务,但没说你必须要尽这个义务,所以到了征兵年龄,你如果不去报名,也没人会强求你。再说,体检时非常严格的,过不了体检这一关也是白忙活。至于战时,有需要的话会发布全民动员令,那个真是够年龄就得去,不去可就倒霉了,不过和平时期这种情况不会出现。追问如果强制我去,我不愿意去会怎么样

追答不会强制你去的,又不是战争时期。你身边恐怕也有好多够年龄而没有服兵役的吧,你看那个被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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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就是每个人都有的义务,但实施的却是招募制,就是他们招人,你自己去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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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目前服兵役多是自愿,如果国家需要,就可能采用强制。中国每个公民都有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意思就是每个人都要当兵,不过这一条从没有真正实施过。因为第一中国的人太多了不可能让每个人都去当兵;第二就是想去当兵的人也太多了根本就不需要强制征兵,所以现实中当兵都是自愿的。追问如果强制我去,我不愿意去会怎么样

追答*和兵役法都规定中国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实际上要求本人自愿家长支持。如果征兵你不报名,那没人会把你怎么样。如果你报了名而且通过选拔了,但你不去部队报道,那就是逃兵,等着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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