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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或者农村宅基地均属死者遗产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第十条规定,当公民死亡时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死者生前没有设立遗嘱时,由上述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追问您好,这里涉及到儿子翻盖房屋问题,我在律师事务所咨询的都说儿子翻盖了,遗产就没了,对吗?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法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指成年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因此,这件事儿跟继承不产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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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处房屋属于老人的遗产,因为翻盖后仍然登记在老人名下,法律上属于老人的。儿子有证据证明自己为翻盖出资额度,可以在分配时多分这笔钱。追问您好,这里涉及到儿子翻盖房屋问题,我在律师事务所咨询的都说儿子翻盖了,遗产就没了,对吗?
不说额度和钱,只说这个房屋是否是遗产
追答属于遗产,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你律师要么是不太懂这块,要么是为了揽案子,在忽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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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或者农村宅基地均属死者遗产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第十条规定,当公民死亡时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死者生前没有设立遗嘱时,由上述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追问您好,这里涉及到儿子翻盖房屋问题,我在律师事务所咨询的都说儿子翻盖了,遗产就没了,对吗?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法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指成年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因此,这件事儿跟继承不产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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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房子都是自己买的,如果老人都过世了,有子女或没有子女,老人留下的房屋当然算遗产,有子女的子女来分配,没有子女的有国家指定部门解决。追问您有些跑题了,是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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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房屋就算不算遗产,这个有房屋的算遗产或者是欠债都算遗产。追问有些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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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处房屋属于老人的遗产,因为翻盖后仍然登记在老人名下,法律上属于老人的。儿子有证据证明自己为翻盖出资额度,可以在分配时多分这笔钱。追问您好,这里涉及到儿子翻盖房屋问题,我在律师事务所咨询的都说儿子翻盖了,遗产就没了,对吗?
不说额度和钱,只说这个房屋是否是遗产
追答属于遗产,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你律师要么是不太懂这块,要么是为了揽案子,在忽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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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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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房子都是自己买的,如果老人都过世了,有子女或没有子女,老人留下的房屋当然算遗产,有子女的子女来分配,没有子女的有国家指定部门解决。追问您有些跑题了,是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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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房屋就算不算遗产,这个有房屋的算遗产或者是欠债都算遗产。追问有些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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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