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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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主要意思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在船上的实际持证船员少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船员数量。

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这是海事机构给予当事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前提之一。比如船舶超载了,海事在调查完成后,当事人就及时把超载的货物卸载掉,从而避免接下来可能存在航行过程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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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命令员说出的舵角 通过操维持在这个行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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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主要意思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在船上的实际持证船员少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船员数量。

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这是海事机构给予当事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前提之一。比如船舶超载了,海事在调查完成后,当事人就及时把超载的货物卸载掉,从而避免接下来可能存在航行过程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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