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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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年5月8日国常会决定:继续实施2011年《*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受此*延续的影响,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部分软件企业对此*的延续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2019年5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落实,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68号文”)。结合我们对软件企业此项优惠的理解以及我们的实操经验,从税务风险管控的角度,对软件企业如何合规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进行梳理,以期帮助软件企业降低在享受优惠*时的税务风险。


如何理解68号文中的“符合条件”

68号文的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那么究竟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我们结合实操经验以及对*的理解,对“符合条件”进行梳理如下:

注1:随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软件企业的“经认定”这一许可审批的要求不再执行。针对此事项的管理,目前依据的主要*就是财税(2016)49号。

注2: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原软件企业的认定审批别取消,软件行业协会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的精神,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帮助广大软件企业提高涉税风险管控水平,软件行业协会依据协会制订的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 SIA 002—2017)开展了社会第三方评估。


根据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软件行业协会在评估时,会依据相应的评估规范,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条件进行细化,便于评估时更具有操作性。但是,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行业协会的评估是个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并不能代表有关部门的最终核查结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核查),即使企业通过了行业协会的评估,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核查部门也有可能认为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因此,通过行业协会的评估也并不意味着企业最终符合税收*规定的“符合条件”以及最终能够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热心网友

指的是税收优惠*。
两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减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热心网友

“两免三减半”的*是指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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