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货币化补贴有什么规定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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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7:28

(一)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购房补贴,由其自行购买住房。通过租房与购房补贴,增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或购买住房的能力。
  采取租赁货币补贴的,要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建立起随着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要实行差别化补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采取购房货币补贴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住房不同区域等因素,科学确定购房补贴标准,可以以户为单位,也可以以保障标准内单位面积,确定购房货币补贴标准。
  要加强租赁、购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实施租赁、购房货币补贴的市县,要制定租赁和购买住房货币补贴及补贴领取操作细则,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接受社会监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货币补贴,应凭房屋租赁合同领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购房货币补贴,应明确住房的性质认定以及所购房屋的产权界定和上市交易以及收益分配办法。
  (二)采取购买存量住房、长期租赁住房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要从*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各市、县可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未完成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与配套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以是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套型面积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房源产权合法明晰,无权属纠纷。房源所在区域应相对成熟,交通比较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确保满足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房源为存量房的,房龄宜在10年以内,无质量和安全隐患。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的租金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收储房源的结构、成新、装修、配套设施及房屋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控制租金水平。租金控制标准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确定和适时调整。长期租赁的房源,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书面签订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应当在3年以上,毛坯房租赁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收储毛坯房的,经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依法组织装修,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且实际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房屋装修设施可以无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转变住房保障方式要与现行住房保障体系相衔接,保持*的延续性,要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严格分配与使用管理。各地通过货币保障的户数以及购买等形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均可按规定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所需资金可从按规定渠道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并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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