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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频道 继本市今年3月推出首批公租房之后,天津市今日起又有六个项目面世,同时公租房在过去只针对享受“三种补贴”资格家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面,将本市人均年收入3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这些家庭如何天津市申请公租房,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给予了明确的解释。 一、新推出的公租房房源有哪些? 新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六个、6010套,分别是位于华明新家园的华丰家园、天欣花园,位于双港新家园的金秋新苑、民盛园、民兴园,位于昆仑路与外环线交口的秋悦家园。其中,已交付使用的房源为1066套,分别为天欣花园的214套和民盛园的852套;其他4944套房源可在6个月内交付使用,其中包括天欣花园的428套和民盛园的1232套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新房源? 今年3月,本市首批推出了3个项目、3378套公租房,面向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但未租赁住房的家庭配租。这次推出的6000余套新房源,秋悦家园只面向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而华丰家园、天欣花园、金秋新苑、民盛园及民兴园既面向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家庭,也面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家庭,即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审核住房情况,*事处(乡镇*)、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经对住房、收入情况审核合格公示后,区房管局为符合条件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四、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进行资格认定? 对天津市申请公租房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认定: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申请家庭收入由*事处(乡镇*)、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认定。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离婚须在一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承租公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缴存。 缴存的租房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抵扣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一次性结清本息。 六、目前暂未交付使用的房源怎样进行登记?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天津市申请公租房人,可以选择在一年内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预登记。预登记项目选房定期分批进行,每批登记截止时间为每月30日。经营单位分批组织摇号。 七、申请家庭预登记项目后还可以在市场上租房吗? 对于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在预登记项目交付使用前可继续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租赁登记备案截止时间按预登记项目交付日期确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由经营单位在预登记项目签约入住时收回,并按区交各区房管局统一存档。 八、选择预登记项目的家庭在入住前是否需要资格复核? 选择预登记项目的家庭,在签约入住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 九、预登记项目如何进行选房? 在预登记项目房屋面积测量确定后,按批次先后和摇号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经营单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组织选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属于同类别的申请家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优先选房。 预登记项目配租完毕,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