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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起试点,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银*、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该文件显示,目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偏好、年龄等情况选择购买一种或者多种产品。
投保者在账户积累期,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投保,也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在不同情形下,税延养老投保流程略有不同。以中国太平洋保险此前公布的投保流程为例:企业统一投保时,由公司提供一张参保员工清单以及企业和个人财税信息,员工通过投保APP一键确认投保意向,完成投保。
员工自己购买时,可下载保险公司APP,录入投保信息并完成投保,员工也可以通过官网、线下、营销员等多种渠道投保。员工家属投保时,投保人可以打开保险公司官网或者投保H5界面进行投保,然后登录中保信平台注册和激活个人账户,下载税延凭证提供给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
从投保流程来看,纳税人首先需要有一个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纳税人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产品,买完产品后,保险公司应开具*和保单凭证,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出具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作为扣税凭据。纳税人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要求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纳税人按规定(退休、大病等)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保费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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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等部门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税延型养老险的设计原则、交费方式、收益类型等规范。
此前,自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银*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期限暂定一年。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的背景下,税延型养老保险优惠*的出台,可以加快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意味着养老金制度体系第三支柱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试点期满后,这项*应尽快完善并推向全国。同时,应该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相关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提供,让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税延优惠*效率的最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