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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规定: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纳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普通合伙字样应通合伙字样。
《企业合伙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