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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强险能够得到赔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该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是有权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
商业险能否得到理赔?商业险会有酒驾免赔这一条款,即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理赔的。在肇事者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这一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其仍然不能免除其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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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根据汽车保险免责条例,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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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司机醉酒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律依据及理由阐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且《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以“继承丧失说”理论为依据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对受害方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具有财产属性。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在内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条例》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
案情】华律网2010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处为其自有的黑BM801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原告交纳保险费855.00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1年2月23日晚21时许,原告醉酒驾驶该车在某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宾馆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县*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县人民*审判,原告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1万元。原告赔偿后向被告请求理赔,被告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于2011年4月19日给原告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从立法宗旨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这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更侧重于保护道路交通受害者、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和受害者的权益发生了冲突,那么也要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优先得到赔偿。有学者认为因驾驶人人对醉酒存在重大过错,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根据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生活经验,在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优先保护,这也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这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特别保护,法律并不是一味盲目地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也体现了立法对于相关利益的平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在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并未排除。*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廖某的家属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存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的项目,则保险公司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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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车物损200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该拒赔。
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对垫付的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认同*交警部门的血检报告和认定来区分酒后和醉酒的(血检报告中酒精浓度20-80mg、ml的为酒后,高于80mg、ml的为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