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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美国
美国的水权制度以法律为主,呈现东西部地区差异。美国的水权属于财产权,与土地所有权相连。美国水权分为河岸权、优先专用权、混合水权和公共水权四种。水权的分配主要是优先专用权的申请。对于水权的转让,河岸权等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转让,节水者可以转让水定额可取补偿。水价则是由调水工程受益者一次性支付资源水价。美国建立了比较发达的水权交易市场、水权交易机构—水银行和水权中间服务。美国还对许多大型水利工程给予*制度和资金的支持。
4.1.2 日本
日本现代的水权体系始于16年颁布的《河川法》。《河川法》规定,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想取水必须征得相关*部门许可。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已经存在的用水单位对水的取用得到法律的默许,这种水权制度称为“惯例水权”。随着水利工程的发展,惯例水权也逐步向一般水权(即“许可水权”)转变。此时,原来的用水单位需要放弃以往的权利而去获得新的许可水权。大部分的惯例水权都通过这种方式得以改造。
对于新的水权需求,国土交通省会根据该河流的水流态势,在满足老用户需求的前提下制定新的水权。如果水资源量不足,*则会要求新的用水单位建设新水库或参与到一个水利发展规划之中。
总之,日本的水权制度隐含着一个原则,即:尊重已经形成的权属格局,后来者主要通过另辟来源满足自身需要。
4.1.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州*,水权类型分为三类:一是批发水权,即授予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二是许可证,即授予个人及管理工程直接取水用水的权利,有效期15年;三是用水权,即与土地相关的农户灌溉、生活和畜牧用水权利。水的分配,早期是用水户申请,州*批准。现在是通过*实行水权拍卖,水权交易取得。以上三种水权可以临时或永久转让,也可在区内外转让,也可部分转让。水价完全由市场决定,主要是拍卖及招标方式。
4.1.4 瑞士
瑞士水资源产权制度经过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水权逐渐从各州(或地方)转向联邦,地下水和一些喷泉也从私有化转向公有。
4.1.5 英国
英国的水资源经过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流域管理的历史演变。目前实行的是*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和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
4.1.6 法国
法国采用“议会式”的流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流域水管局来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城市水务管理是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私营企业经营,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即租让和特许,水权及水利资产归城镇所有。
4.1.7 西班牙
西班牙《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的水管理原则是实行按流域管理。根据法律,全国跨大区的河流共成立了9个“流域水文地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所在流域的水事务。
4.1.8 伊朗
伊朗采用跨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体的水资源供需平衡,设立统一的税务局统筹管理水价制定、水资源分配和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