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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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新理念,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都缺乏受教育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压力。要建立适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要给予经济补偿,更要从根源出发,作好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给予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鼓励,使其能够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鼓励用地单位给失地农民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农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让失地农民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办厂招工,实现再就业。  (二)合理确定、自主选择养老保险模式
1.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可让其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失地农民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对缴费不满15年的,可参加市*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不同档次享受不同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向青壮年劳动力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对于失地老年人,让其享受城市低保。  2.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失去部分土地后仍为农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应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资金。  (三)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相关*
1.加大投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一般应由征地单位为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自由选择。落实基本保障后,再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贴,以暂时缓解失地农民不能就业的生活困难。  取消或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计算原则。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必须连续15年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作废,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失地农民再次排除在外。  2.强化监管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坚决查处强制性扣留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落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应想办法筹集资金或免交部分费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严格制度一是完善征地补偿*。改革征地制度,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失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情况,依据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合理的征地评估办法,统一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能启动征地程序。条件准许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现金补偿、留地、留房安置方式,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城市规划要为村集体建设预留空间,培养村集体造血功能,帮助解决农民养老资金。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程序。严格土地征用程序,在征用农民土地时要尊重绝大多数群众意见,公开补偿标准、安置标准和保障水平,严禁对手成交、私下交易,严禁未批先征、边批边征和非法批地占地。  及时足额拨付失地农民补偿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片区综合低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适时拨付、滚动发展”的原则成立征地专项基金,妥善管理使用补偿安置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  三是健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生活救助机制,将特困户和低保户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解决其基本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等问题,避免侵害失地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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