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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进入,点击*管理--*填开--*电子普通*填开核实*号码无误后点“确认”依次输入购买方信息、商品信息,输入无误后,点右上角“保存”即成功开具。
第二步:进入,系统自动显示已开具的*,点击“预览”可直接打印或另存为后打印。
第三步:点击“*交付”码);2.短信;3.邮箱交付。
备注:如未生成*信息,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管理--*查询,双击打开本张*,点右上角“手动导出”;再进入“*电子普通*”查看,如仍未生成记录,点右下角“立即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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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栏”填写指南
货物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