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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已任的实体,采购就是要高质量、高效率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因此,采购人的行为必须受到*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而言,采购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必须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在实施采购方面要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还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有责任积极支持和配合*采购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
(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采购人不得将应该公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对于需要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部分,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和合法权益。在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影响供应商获得采购竞争的资格。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义务回答供应商的正当疑问。在各种方式的采购中,在询问、质疑环节采购人都可能遇到供应商提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属于应该遵守的机密,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就必须认真答复。当采购人的采购信息已经公开发布而采购意向有所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已投标的供应商并相应延长招标期限。在评标和定标的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与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达到以权谋私或获得其他不当利益的目的。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发生废标,采购人应该将废标事实及废标原因及时通知供应商。同时,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必须及时向参加*采购竞争的供应商公布中标结果。
(四)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如果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收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为了增强透明度,采购人有义务将*采购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采购人还必须对*采购过程作详细的记录,包括采购活动、采购预算、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审专家名单、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些记录至少要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