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绝症坚决要治将子女告上,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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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子女的经济能力,提供必要的费用,但子女无需为父治病而举债。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三、国家已经实现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大病救治,国家有相应的规定。

  《老年*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因此,如果老年人经济上困难且子女有的经济能力的,*将依据子女的经济能力,判决承担必要的费用,但子女无需为治父亲的病而强迫对外举债,这不是子女的义务。同时,可以根据当地的*,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或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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