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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欧洲,
最早关于公共征信系统的法律规定是由( 德国 )作出。( 德国 )是世界上建立公共征信系统最早的国家。 今天,几乎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拥有至少一家公共征信机构,而且一般拥有多家公共征信机构。近些年来,随着公共征信系统的建立,征信机构几乎又传遍了每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轨经济体。中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已于2006年1月正式启动,企业征信系统预计也将于2006年上半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由*(通常是银行监管者)运营的征信系统,我们称为公共征信系统(PUB-LIC CREDIT REGISTRIES,PCRs)。欧洲*银行的行长委员会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大多数公共征信系统由*银行或银行监管者经营,根据法律或法规,他们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参加该系统。因此,大多数公共征信系统最大的数据来源是商业银行。法律要求各机构定期报送信息,一般来说,信息首先从参加机构流向公共征信系统;每家机构必须定期提供有关自己发放的每笔贷款的数据。公共征信系统将各家银行发放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据集合起来,以便得到该借款人总的负债情况。每家银行会自动得到有关它报送贷款数据的那些借款人的总体负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