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前期物业的债权开发商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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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前期合同,采用酬金制的,很少见。

酬金制是先统一缴纳,再转账给物业公司,业委会没成立之前,

是开发商承担这个角色,由开发商签债权转让协议,是合理的。
因为理论上,业主是向开发商交物业费的,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热心网友

不可以。补缴的物业服务费,归业委会。第一:开发商无权处理此事;第二:这笔钱不该归新聘物业公司;第三:这笔钱归业委会。

热心网友

是的,它属于债权主张,有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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