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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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以下场景不能使用电子签名:(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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