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3:53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54
作为导游,预先设计带团国内旅游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1.资质风险
没有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是不能接旅游业务的,如果签订合同,就存在风险。
防范:一是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二是到网上或旅游局查询,发现无资质赶紧换旅行社。
2.合同风险
旅行合同可能存在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旅行者自身承担人身意外的条款,这种不利条款在产生纠纷后就会发生争议。
防范:旅客一定要细读合同,拒签免责条款,旅行社不配合就更换旅行社。
3.保险风险
旅行社赠送的保险,险种可能不全。如果游客没看清,又恰好发生事故,游客就可能吃亏。
防范:如果赠送的保险里险种少或保额少,就需要及时去保险公司投保相应险种。
4.伤害风险
旅行社为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发出行为警告后,游客不听劝阻造*身伤害,游客的这类起诉*一般不支持。
防范:游客应要求旅行社提供详细的文字版出行方案,包括交通方式、日程安排、沿途注意事项等。
5.举证风险
旅途中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及时锁定证据,可能会在诉讼中举证不力。
防范:游客可保留照片、录音、摄像和购物小票等,这些都是*认可的证据。此外,报警记录也可作为相关证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54
这个会遇到的风险太多了,只要考自己灵机应变,如旅游合同(如餐厅,酒店,景点)与实际情况不符纠纷,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纠纷,导游推荐游客自费景点,及进购物店纠纷,情况太多种了,而且没有绝对的应变方法,每次都不会一样的,如何预防就是只有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警示和预防工作,如有纠纷及时写明白纠纷经过和证明,如果是旅行社本身的问题那导游就没责任,所以要分情况的,要做到任何事情都有白纸黑字的证明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55
一、发生旅行社责任保险纠纷后的处理
《解释》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因此,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此,在处理有关旅游保险问题,我们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保。投保范围包括: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二,因保险纠纷诉至*时,如果旅游者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旅行社应主动申请增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这样,可比避免在获得不利判决后,还要向保险公司追偿的二次诉讼的发生。将两个诉讼合并处理,可以减少由冗长的司法程序所增加的经营成本,同时能够使旅行社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声誉。
三、规避“导游同意”所引发风险
在此次《解释》中,导游的同意行为会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这里的导游同意,指的是导游员同意旅游者自由活动、暂时离队之类的意思表示。这里的同意具有法律意义,在责任承担上会产生加重责任的效果。《解释》中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解释是:“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这里经过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也被算在旅行社的责任期间之内。《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旅游者在旅*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可见,没有导游或领队的同意,旅游者擅自离队的情形是不在旅行社的赔偿范围之内的。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要尽量避免给予旅游者同意的表示,更不能有什么书面形式的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点。对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内发生的纠纷,法律并非苛以旅行社过重的责任。这里,法律预设旅游者为理性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旅行社承担责任,当且仅当旅行社未履行附随义务中的告知、提醒的义务。因此,在履行旅游合同中,只要尽到这类较低水平的义务,就可以拥有豁免理由。
四、旅行社赔偿责任
《解释》中对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经过总结,笔者总结出以下七个方面:1、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2、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3、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4、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5、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7、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解释》对于旅行社的规制是较为严格的,但这也是与过去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的。我们可以发现,保护旅游者利益是目前的基本理念。在这种大环境下,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就要注意以上问题。特别是在《解释》将旅游者界定为消费者后,《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八条即可适用。如果在旅游合同条款中出现涉嫌欺诈的条款,旅行社即将面对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由于旅游活动是团体性的,那么一连串的诉讼将会拖垮涉案旅社。
追问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