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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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4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父随子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也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4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