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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一)构件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构件生产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划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二)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制度、混凝土制备质量管理制度以及预制构件制作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
(三)预制构件存放及运输过程中,构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构件受损、破坏,同时编制专项运输方案,经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方案应包含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和堆放、吊装风险控制等内容。
(四)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二、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一)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和质量可追溯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建立和完善预制构件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明确供货方质量责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可追溯、责任能落实。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真实、合法。
(二)加强原材料进场以及施工工艺的质量检验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进厂验收和取样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采用钢筋灌浆套筒连接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未进行工艺检验或工艺检验不合格的,严禁生产。
(三)加强预制构件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预制构件在出厂前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应在驻厂监造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构件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同类型”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预制构件,也可在多个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共同委托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
三、加强预制构件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企业资质和生产条件管理
凡在我区范围内为建筑工程提供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可对进场材料、混凝土试块等进行试验检测;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企业信息,纳入行业监管范围。
(二)实行年度信用考核和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制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份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考核年度内,凡被发现因预制构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暂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建议资质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