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能否因改建、扩建而取得?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某村村民李光明自建房屋3间,一直在家居住。1998年春,李光明见种地收入太少,本村村民纷纷外出打工,也决定举家去城市打工。临行前,李光明将3间房屋交给同村的表兄高某代为照看。高某正因为家中子女较多、住房紧张犯愁,便一口答应,并提出让自己的儿子住进去,李光明也同意了。当年夏天雨水较多,李光明的房屋由于建造时间太长,出现了地基下陷、屋顶漏水现象。高某便与李光明取得联系,李光明回信让高某对房屋进行修缮,并汇款2000元。高某用李光明寄来的2000元,自己又添了2500元,翻盖了3间房的屋顶,加固了墙体和地基,使房屋由以前的土木结构为主变成砖瓦结构为主。
1999年春,毗邻李光明村庄的集镇道路改建,李光明的3间房屋逐渐处于闹市。个体经营者赵某便想租赁此房屋做生意。高某经李光明同意,将3间房屋租给赵某,每月800元,除高某留100元作为管理费用外其余都寄给了李光明。赵某租赁了一段时间后,便想把房屋改建成前店后厂的服装店。高某经李光明同意,同赵某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屋改建费用由赵某承担,改建完成后的房屋继续由赵某租用。赵某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较大的改建,而且在屋后的宅基地上又搭建了20平方米的仓库一间。改建完成以后,赵某利用此房屋开办了“美丽华”服装店,后面生产,前面销售。
2000年夏,李光明的妻弟见姐夫的房屋地处闹市,便向李光明提出用此房做生意。李光明便要高某将3间房屋交给其妻弟。此时,赵某的服装店由于生意不好,已经停业。高某的儿子正打算在此开办录像放映点。高某得知李光明妻弟的要求,十分不满,认为自己几年来为管理高某的3间房屋费了不少力,而且还出钱修理过,这3间房屋应自己分得一间。赵某也认为,自己投资将房屋翻盖了一遍,又盖了20平方米的仓库,应拥有20平方米仓库的所有权。李光明不同意,三方争执不下。为此,李光明以高某、赵某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提出诉讼,要求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高某、赵某能否因改建、扩建而取得李光明房屋的所有权?
答:本案的焦点在于:高某、赵某对李光明所有的3间房屋进行过修缮、改建和扩建,并居住或管理过,这些是否可以成为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本案中,根据民法的规定可知,高某的一系列行为,属于一种代理行为。李光明的房屋需要管理,自己由于客观原因的*,无法直接管理,于是委托自己的表兄高某,高某也接受了李光明的委托。此后,高某将房屋出租给赵某,与赵某签订改建、扩建房屋的协议,也都征得了李光明的同意,都在李光明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这种代理行为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赵某作为房屋承租人,他在房屋进行改建和扩建前,在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关系,规定改建、扩建完成后赵某的占用仍然是租用,房屋所有权归李光明所有,赵某所提出的投资翻建房屋不能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而高某对房屋进行修缮、改建,其行为属于有协议约定的附合行为。这种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添增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高某修缮后的房屋仍归李光明所有,高某在修缮过程中添加的2500元,李光明应给予补偿。同理,赵某为经营方便,而在李光明的宅基地上搭建的小仓库,如果能够拆除,可以拆除;不能拆除可以折价归李光明所有。赵某为改建、扩建原有房屋所支付的资金、劳务,房屋所有人李光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某县人民*经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房屋所有权归李光明所有,李光明对高某、赵某修理房屋所支付费用给予合理补偿”的判决。判决宣告后,双方都表示服判。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赵某搭建的小仓库的用地未经批准,则该房为违章建筑。但本案中赵某是在李光明的宅基地上搭建的,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李光明所有,李光明对赵某给予合理补偿是正确的。

热心网友

不能。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添增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