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0:2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0:57
国有合伙应当转持。案例如下:合伙企业认定为国有股东并转持的案例创业板上市企业案例:3001通源石油。其《招股说明书》第四页写明:“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权[2010]63号文《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114.937万股股份将在本次发行后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禁售期义务(自2009年9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经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第一大股东是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占48.29%。上海国资委明确将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确认为国有性质,并承担转持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0:58
好问题,有统一说法的。我听说的一种分类标准,国有担任GP就是国企,LP是不是国有单位不重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0:57
国有合伙应当转持。案例如下:合伙企业认定为国有股东并转持的案例创业板上市企业案例:3001通源石油。其《招股说明书》第四页写明:“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权[2010]63号文《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114.937万股股份将在本次发行后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禁售期义务(自2009年9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经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第一大股东是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占48.29%。上海国资委明确将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确认为国有性质,并承担转持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0:58
好问题,有统一说法的。我听说的一种分类标准,国有担任GP就是国企,LP是不是国有单位不重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0:57
国有合伙应当转持。案例如下:合伙企业认定为国有股东并转持的案例创业板上市企业案例:3001通源石油。其《招股说明书》第四页写明:“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产权[2010]63号文《关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114.937万股股份将在本次发行后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禁售期义务(自2009年9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经查,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第一大股东是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占48.29%。上海国资委明确将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确认为国有性质,并承担转持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0:58
好问题,有统一说法的。我听说的一种分类标准,国有担任GP就是国企,LP是不是国有单位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