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2 13:42
共1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2 15:11
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1.在手机上面的微信,进入”手机充值”里面,点击”更多服务” 。
2.点击”更多服务” 。
3.然后选择下方”充值订单” 。
4.充值订单里面可以看到充值记录,点击一下”查询/投诉” 。
5.再按”我要投诉”选项 。
6.在投诉原因里面就会看到”充错号码”选项,选择该原因类型,在微信里面提交给营运商就可以申诉退款 。
7.您提出的投诉已经传达到客服那里,请耐心等待。
拓展资料:
1、如果你充值的号码是空号,会提示您充值失败,损失微信可以给你补回来。
2、如果你充值的号码不是空号,还有人在用,那就没办法了,那你只能找你充错的那个电话号的机主,打电话给他,让他给你冲回来,如果他不给你冲,那你的钱你只能说请他打电话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2 16:29
您好,话费充值后是直接到账的,用户自行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建议用户可以和对方联系一下看是否可以返还,建议用户以后充值话费注意输入的手机号是否正确,以免造成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2 18:20
如果您充值充错号是不能退款的,由于充值已经成功,操作无法回退,请您下次充值时务必认真核对手机号码,详情建议您可联系归属地联通人工客服咨询,实际情况以当地*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2 20:28
如果充值的是无效号码,充值失败,款项会自动退回,如果充值的是有效号码,则会到账,那是不可能退回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2 22:53
打电话给充错的号码,态度好一点和人家说说,不小心充错了,能不能归还。如果人家态度很差,也不愿意,那就没办法了。以后充值之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好号码。祝好运。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3 01:34
你好!
如果你充值的号码是空号,会提示您充值失败,损失可以给你补回来。
如果一旦充值的号码不是空号,还有人在用,那你只能找你充错的那个电话号的机主,打电话给他,让他给你冲回来,如果他不给你冲,那你的钱你只能说打发要饭的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3 04:32
如果是联通号码,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被充值号码处于正常使用或在网状态,话费一旦充值到帐,属于用户的私人财产,系统暂无法直接退回,建议联系被充值的号码机主进行协商处理。
【情况二】被充值号码是无效的号码(例如未入网激活),会导致充值不成功,系统自动退款,如没有退回,可联系对应的充值渠道核查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3 07:47
我也有一次,给我父亲充话费,然后号码输错了
后来我就联系到那个人,记住态度好一点,一般给你冲回来的机会有70%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3 11:18
联系那个人好好商量,看他能否退还给你,如那人不认,你也只能认倒霉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3 15:06
您好,关于您说的充值错误号码问题,
度小满钱包(原名:百度钱包)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第三方支付应用和服务平台,由百度所创办,度小满钱包提供连接包括百度APP、网盘、地图、贴吧、爱奇艺等消费场景的商户与用户,让用户在移动时代轻松享受一站式支付体验。
您如果充值话费输入错误号码(比如是部分数字颠倒或者输入错误)坐席询问用户自己是否拨打有人接听,如果无人接听升级二线受理1个工作日等待运营商回复,如果可以拨通,但是用户联系了对方机主表示不退还,坐席建议用户去和机主协商,并告知用户平台无法正常协助,如果用户强烈不认可,坐席升级工单二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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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3 19:11
协商解决,不行也没有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3 23:32
请致电官方服务部客服;Tel: 053-7555-8850(24小时人工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4 04:10
完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4 09:05
゛官゛方゛唯゛一゛Tel: ゛0571-6097-1152゛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机关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分级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级*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省级*机关指导或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下*机关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在本级*统一领导下,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联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
第七条
省级*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配合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跨省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高速公路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各级*机关应当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体系,根据职权制定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分别对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同突发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实际需要,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配备应急处置的有关装备和设施,完善通讯、交通、救援、信息发布等装备器材及民警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制定一级响应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省级*机关制定二级和*响应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地市级*机关制定四级响应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和培训。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省级*机关制定,通报相关省级*机关,并报*备案。
跨地市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地市级*机关制定,通报相关地市级*机关,并报省级*机关备案。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三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一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二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邻三个以上地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响应;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两个以上地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四级响应。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接到应急事件报警后,应当详细了解事件情况,对事件的处置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研判。在确认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响应级别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明确向下一级*机关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各级*机关在宣布或者接上级*机关命令进入应急状态后,应当立即部署本级相关部门或相关下级*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
一级响应时,*启动一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一级应急状态,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导、协调所涉及地区*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员赴现场指导工作,相关省级*机关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指导或指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机关开展各项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响应时,由发生地省级*机关联合被影响地省级*机关启动二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二级应急状态,以发生地省级*机关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协调被影响地省级*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协调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响应时,省级*机关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四级响应时,由发生地地市级*机关联合被影响地*机关启动四级响应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四级应急状态,以发生地地市级*机关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本地*机关,协调被影响地*机关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地和被影响地难以区分时,上级*机关可以指令下级*机关牵头成立临时领导机构,指挥、协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要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宣布提高响应级别或报请上级*机关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一级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作出决定;二级以下响应,需要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由省级*机关作出决定,封闭高速公路24小时以上的应报*备案;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闭高速公路,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一级、二级响应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能疏导交通,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机关意见;
(二)一级响应时,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应当报*批准后实施;
(三)二级响应时,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可能在24小时以上的,由省级*机关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当向*上报道路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征求相邻省级*机关意见情况;24小时以内的,由省级*机关批准后实施;
(四)具体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机关,应当每小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实施交通管理的*机关通报一次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进展情况;
(五)应急处置完毕,应当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关闭措施,并通知相邻省级*机关协助疏导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24小时以上的,还应当同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含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