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提交了,过了冷静期,如果一方不去把协议书签字,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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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度过离婚“冷静期”,双方一起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如一方逾期不到场,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可以通过到*诉讼离婚的方式。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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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协议离婚,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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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你的叙述,依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即如果一方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视为不同意协议离婚,如一方坚持离婚,只能采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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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申请以后,30天内只要有一方不去进行离婚登记的就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两个人不去办理离婚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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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提问为您带来解答:
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您所述的情况属于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和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一方不签协议书,相当于其并不认可离婚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那么此时协议双方意思表示并不一致,此时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
如果协议离婚不行,则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希望能够给您带来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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