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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时,主要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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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