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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时,如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未到庭的,可以追加原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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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会在当事人未起诉的情况下追加原告。
*只能在一定情形下依职权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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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必须进行共同诉讼而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正确、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避免对同一事件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为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可基于上述三种情况依法追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