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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旧《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规定,意思是退一赔一,在退还还商品后原商品或原服务后,给予原价同样的补偿。
新消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应理解为“退一赔三”。在新法在生效日前出现的销假行为,如果生效前已经处理完毕则按旧法,不予重新理赔;没有处理终结的,则适格新法进行理赔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