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0 03:58
1.可以使用的。监管并没有禁止个人收款,而是规范收款行为。
2.从央行发布的这个文件来看,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禁止个人收款,只提到了禁止使用个人收款码用于具有明显经营行为的收款。
3.这意味着平时个人之间的收款是不受*的,但是你用于经营收款,比如一天面对不同的人群,有多笔收入,这种就属于明显经营行为,这种行为是被严禁的,如果微信、支付宝平台监测到大家有这种明显经营行为,随时有可能停止大家个人收款码相关功能。
但禁止个人收款码用于经营活动,并不代表着小商小贩就不能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了。
4.监管*已经明确提到,用于经营收款的要采用特约商户收款码,这意味着以后大家用于经营的收款码不能是自己微信上生成的收款码,而是必须向支付宝以及微信申请特定的商户收款码。
5.其实目前支付宝以及微信都有这种商户收款码,大家只需要根据相关要求申请就可以,而且微信和支付宝一般都会免费给大家寄送,这种收款码之前我自己就曾经申请过。
6.这种收款码其实也不用大家自己注册一个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大家只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并描述应用的场景就可以。
拓展资料: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1 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 1 个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 5 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
(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下同);
(4)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5)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核验收单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息和合作生产厂商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登记信息,核验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