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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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3:21

上海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在《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则主要负责本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包括: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作为市科技部门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市场活动的顺畅进行。


条例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保护自身技术权益,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合同需经认定和登记才能享受优惠*。未经认定的合同将无法享受这些支持。


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交易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对直接完*的奖励,以激励创新和提高技术转化效率。




扩展资料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本条例于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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