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09:04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法系行*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法系行*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法系国家行*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没有在立法上
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行*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法系行*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维*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基于维*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