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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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5 09:43

关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原则还是仅为行*之一般原则,在德国公法学界早有争议。从该原则演变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一开始只是作为行*之一般原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各邦行*院的判例中被引用,后来被明文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此后该原则不仅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原则得以确立,其重要性也得到了学界的一致首肯,现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原则。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①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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