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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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0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