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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通知债务人的话如果下落不明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关于转移财产的话你不用担心,首先破产法第三十三条对无效的行为作出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另外,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财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亿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如果说要转移财产的话,在你申请前1年内的都可以撤销了,不用说你申请后的了,所以公告的这段时间并没有什么风险的
补充:
按照你的说法,债务人在一年前就知道自己会破产,而你作为债权人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都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如果我是法官我都会觉得你殆于行使你自己的债权了,讨债的哪个不是把债务人盯紧看死的,绝对贴身紧逼外加全方位“保护”的,一旦有风吹草动第一时间就知道了
热心网友
因为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干脆说是躲起来了。那么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不会也不能提出任何抗辩意见。从程序上讲,是需要公告送达。因为万一债务人突然回来,提出破产他并不知情,而且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是伪造或者虚假的呢?而且,诉讼之前一般都伴随着保全,保全的话是可以冻结对方的不动产和申请时候银行的动产的。当事人如果想转移,要么早就转移好了才下落不明,要么就是干脆留着这些不转移的。所以,公告送达并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债务人的财产转移。
热心网友
在此期间转移隐匿、或者以低价处理财产的,可以向主张撤销该行为。
热心网友
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一说。所以你说债务人下落不明,是不是指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如果是,那么债务人应当是该企业而不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所以送达法律文书时,只要送达到该企业的办公场所,由其门卫或其他副职负责人秘书等人签收既视为送达,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在不影响送达的效力,还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即将法律文书放在该企业的办公室也可,还可以适用邮寄送达,由邮局送到,以邮局出具的送到证明为依据也可,根本不需要公告送达。换句话说,他不来算了,只要该企业有破产资产就行,就能往下办这个破产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