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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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受理投诉范围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与经营者义务履行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协会可以受理消费者因受到损害而提出的投诉,以及消费者对经营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特别是针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时权益受损的情况,消费者协会同样予以受理。
然而,消费者协会不受理以下类型的投诉:
(1) 关于经营者在购销活动中的纠纷。
(2) 消费者个人间的私下交易纠纷。
(3) 超过商品保修期和保证期的商品相关投诉。
(4) 标明为“处理品”但未明确处理原因的商品投诉,除非有特殊说明。
(5) 消费者因未按商品使用说明正确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而提出的投诉。
(6) 投诉对象不明确的投诉。
(7) 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
(8) 已由、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投诉。
(9)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
综上所述,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受理范围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同时对不予受理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以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公正、合理保护。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于1984年8月由广州市批准成立,是中国城市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