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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从原理上讲,法律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即规定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最终目的还是要由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这个原理就能推出,第三方的损害赔偿应该等于雇主的赔偿数额,赔偿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不能就同一损失分别向两个当事人主张权利。
所以,的认定是正确无误的。
热心网友
的判决当然是合理的。
热心网友
的认定是正确
热心网友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