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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章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需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需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容。
对于重大事件,如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需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指定方式披露。金融债券获准发行后,需在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明确债券的清偿顺序、投资风险,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判断。主管部门对发行的核准并不保证投资价值和风险判断。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报告和重大诉讼事项。采用担保方式的发行人还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相关信息。每次付息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存续期间每年7月31日前需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需由专业机构出具,并确保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需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结算公司,由其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同业拆借中心和结算公司应为信息披露提供服务,违反规定的行为需报告并公告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债券定向发行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对象限于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