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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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详细规定了各国在海洋区域的权益和义务。该公约确立了领海基线的概念,通常以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为基准。然而,在某些海岸线曲折或岛屿密集的地区,允许使用直线基线,通过一系列海岸点或岛屿点以直线连接来划定基线。内水则为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和通道,沿岸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进行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权。



领海基线外十二海里范围的水域,沿岸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进行管理,并利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此范围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军事船舶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临接海域位于领海之外十二海里,即领海基线外二十四海里到领海之间的区域,称为“临接海域”。在此区域内,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法律。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其他国家更近的点。这个概念最初源于渔业争端,随着海底石油开采的兴起,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变得更为迫切。在专属经济区内,所属国家享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其他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符合国际法的自由。



*架依照公约规定,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二百公尺,或虽超过此限度但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具有开发可能性。沿海国对*架享有主权上的权利,进行探测和开发。沿海国对*架的权利不需要通过实际或观念上的占领或明文公告。所称“天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固定在海床上下固定的有机体。



群岛国水域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岛屿的远点相连,形成群岛水域,可视为该群岛国的领海。从此基线起算二百海里,为该国的专属经济区。公海是指领海以外的海洋区域,包括洋、大型海域生态系统、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湿地。公海航行的船只仅受船旗国管辖,但海盗事件和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均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享有在转运国的免关税待遇。在处理海洋主权争端时,如南中国海,中国宣称对全部南海的权利,而越南和菲律宾等国则认为受到威胁。通过1994年公约的生效和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上的和平解决争端宣言,以及美国的呼吁,区域内争端有所减少。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呼应了公约的原则。近年来,公约在降低类似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可能性方面显示出一定的效果。


扩展资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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