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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修建展销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A.用于修建展销厅 不是问题的选项。
展销厅属于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B.用于发放奖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所发放的奖品必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C.无偿赠送给客户。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赠送货物必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D.作为发放工资的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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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是(A用于修建展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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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C,购进用于赠品,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同时采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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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修建展销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A.用于修建展销厅 不是问题的选项。
展销厅属于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B.用于发放奖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所发放的奖品必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C.无偿赠送给客户。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赠送货物必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D.作为发放工资的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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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是(A用于修建展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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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C,购进用于赠品,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同时采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