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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的第四章详细阐述了关于地方青年联合会的设立与运作规则。根据第二十九条,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他城市,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全国青联的组建模式,自行设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这些地方青联的全体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但特殊情况如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任期。具体会议召开的次数则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进行。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权力范围需按照章程执行。
此章程于2005年7月24日在全国青联十届一次全委会上审议通过,为各地青联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是在一九七九年五月召开的全国青联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历次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代表会议都对该章程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