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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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38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根据市*和上海警备区下达的征兵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做好*审查。


体格检查工作由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卫生部门负责实施。抽调人员组成市和区、县征兵体格检查组,设立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医务人员按规定对公民实施体格检查。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福利待遇。兵役登记后,应征公民应按照区、县征兵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参加体格检查被视为出勤。


*审查工作由市和区、县*机关负责实施,抽调人员组成*审查组,对应征公民进行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配合提供真实情况。


*审查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在工作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福利待遇。


扩展资料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含附则),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保障上海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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