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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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2013年3月1日前在珠海经济特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应当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商事主体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八条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在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前,分别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或个体工商户验照。
第六十九条 2013年3月1日起从市外迁入的企业,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商事登记的各类文书、材料清单及规范,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
第七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地区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府办〔201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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